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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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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区要切实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逐年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有条件的区可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探索学区划分改革,逐步推进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模式。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可报读学区学校。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其学区学校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办法

 (一)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8—22日,可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具体按各区当年招生细则执行。

 (二)报读小学一年级的,家长根据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生成报名号后进行网上报名。报读初中一年级的,由各区导入全国学籍数据生成报名号,家长根据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密码进行网上报名;外市回珠报读初一的,持学籍卡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名号后进行网上报名。

 (三)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报名点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

四、招生流程

 (一)网上报名。登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并根据学生情况,对应填写报读学校及个人信息、家长信息、房产信息、政策性照顾信息、积分项目信息等资料。

 (二)提交材料。按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或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申请学位的、《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政策性照顾生、港澳籍人员子女,请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应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于报名结束后汇总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无特别说明的,报名时无需提交,具体以各区文件为准。

 (三)数据核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类汇总报名数据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数据复核。系统计算积分后,开放给学生查询。有异议的,请于6月23—25日申请复核,并提交补充材料。

 (五)公示名单。7月4—8日,各区公示符合积分入学资格名单和政策性照顾生名单。

 (六)安排学位。学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查和公示结果,按照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公办学位。7月15日,公布学位安排结果。有剩余学位的,各区应同时向社会公布。

 (七)报到入学。已录取的,7月16—18日,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录取学校复核,复核无误的办理拍照、上传招生系统等报到手续;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

 (八)注册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注册结果,统一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学校要及时按学籍系统要求,做好相应的招生、分班等学籍注册工作。

五、招生要求

 (一)制定招生细则加强政策宣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实施细则,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大公办学位供给。各区应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公办学位不足时,各区应向符合标准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区应测算公、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已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区政府、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计划招生的学生办理学籍。

 (四)合理划定学区严格控制班额。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学校布局,合理划定学区,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小学起始年级按班额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班额50人招生。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各区要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动态调整机制,在新建学校、学区生源远超办学规模以及学区内生源低于60%时,适时调整学区范围。

 (五)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六)加强政策性照顾生审核。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学生以及我市户籍跨区就读学生的入学问题。

 (七)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积分入学办法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年提高其就读公办学校的比例。

 (八)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九)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积极扶持民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招生方案。为衔接全国学籍系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统一招生。

 (十)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号),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一)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意见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一)注重能力考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终结性考试,应按学科课程标准命题,不设置偏题、怪题,注重考查运用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考试科目分为计入中考总分科目、等级性考试科目和合格性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考试部门文件为准。 

  (二)严格义务教育证书发放标准。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学业考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作为发放《义务教育证书》的依据。回户籍地考试或者参加五年制大专单独招生而未在我市参加考试的,申领《义务教育证书》时,需提交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业考试成绩或者五年制大专录取通知书。

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重视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作用,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探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平台,从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以及兴趣特长等多个维度,客观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加强过程监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求

   (一)继续实行指标生政策。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超过70%的招生计划,按相同计算公式分配指标生名额到全市各初级中学,并按照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将部分省一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40%按原招生区域作为指标生分配。将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范围,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采取多种措施,认真落实当年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统筹兼顾职普比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公办班)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按志愿择优录取。尊重学生自主填报志愿,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要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

   (四)统一组织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当年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不得自行提前录取,不得录取无我市学业考试成绩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按市招生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和实际注册结果核准后办理学籍。

   (五)公示招生结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珠教〔2014〕2号)要求,公开招生计划、招生细则,公示政策性加分名单、指标生录取结果和普通高中录取结果,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做好“阳光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严格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3〕16 号),核查普通高中报考资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报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附件: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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