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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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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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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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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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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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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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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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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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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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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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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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干〔2013〕138号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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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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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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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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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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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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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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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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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 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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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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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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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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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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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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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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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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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
市侨务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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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
入学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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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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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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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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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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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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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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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野外工作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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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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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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