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
2、《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学生,需提交改建办出具的证明、拆迁补偿合同或原房屋确权资料。
5、积分入学无自有房产的,提交与《居住证》(有效期内)地址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所租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6、非我市小学应届毕业生,需提交小学毕业学籍档案或学校学籍证明,并加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7、政策性照顾生,按招生意见(珠教基〔2013〕21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8、申请积分入学,有中高级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四级及其以上的,需提交证书、评审表、原发证机关开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港澳人员子女,需提交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房产证或其他在我市的工作居住证明。
10、非珠海户籍的,提交父母一方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上述材料原件备查,根据个人情况,统一提交A4规格复印件给招生学校,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把申请学生户口簿个人信息页作为封面。
珠海市义务教育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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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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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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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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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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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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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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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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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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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证明、享受抚恤金证明、军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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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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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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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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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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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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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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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等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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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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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助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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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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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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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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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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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市侨务局证明、有效入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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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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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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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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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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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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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父母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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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义务教育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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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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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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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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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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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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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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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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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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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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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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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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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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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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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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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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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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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外来工”证书、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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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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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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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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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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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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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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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珠府办〔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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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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