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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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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关于珠海市201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珠教基【2016】9 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订斗门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珠海市教育局2016年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为单位负责,努力解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就近入学是指按地段划分学区,相对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坚持就近入学,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读公办学校,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多部门联动审核原则。对学生的小学学籍、户籍、房产、政策性照顾材料、随迁子女积分材料等入学信息,统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房户一致原则。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我市、我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珠教基【2016】9号,珠斗字【2014】20号,详见附件1、附件2)。

3.符合珠海市斗门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的随迁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斗门区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或根据残疾儿童的生活、学习能力情况向学区内学校申请随班就读。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方法

1.义务教育招生报名时间为5月22日-6月6日,可登录斗门区教育信息网(http://www.dmjy.net)“招生专栏”或者珠海教育信息网(http://www.zhjy.net)“招生报名”专栏进行报名。

2.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家长需根据申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按注册后报名号、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无身份证号码的按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港澳台籍的按学生证件号、姓名、出生日期注册。

3.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一的,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统一导入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外地回斗门区报读初一的,请在报名时间内凭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原件,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到区教育局报名点申请报名号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4.为方便群众,区教育局在斗门区广播电视大学设立招生服务窗口,同时在各镇(街)教育组、各学校内设立了招生服务窗口负责咨询、报名等相关工作。地点、联系方式如下:

斗门区教育局         井岸镇朝福路178号           联系电话:5522493

斗门区广播电视大学   井岸镇环山中路32号          联系电话:5101627                                  

井岸镇教育组         井岸镇环山南路350号         联系电话:6265912

白蕉镇教育组         白蕉镇桥湖北路38号          联系电话:5508172

白藤街道教育组       白藤湖湖滨二区29号          联系电话:5570693

乾务镇教育组         乾务镇江湾路118号之11       联系电话:5581495

斗门镇教育组         斗门大道100号(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5798438

莲洲镇教育组         莲洲镇泰来路68号             联系电话:5563149

5.学生家长可自行上网报名,也可在现就读小学(幼儿园)指导下集中上网报名。如果家长无上网条件的,可于5月27—29日(周五、六、日)带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在学区的学校上网报名。

6.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所有申请学生不能跨学区报名),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即已经读过小学一年级或初一年级的学生),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四、招生办法

   第一类  户籍学生

1.房户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2.房户不一致: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斗门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按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3.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4.非完全产权房产: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但该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自建房、小产权房:本区非井岸城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井岸城区学校的,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有学区房产或在井岸城区内有自建房、小产权房(提供村(居)委员会证明确认和监护人名下两年以上的水、电费缴交发票),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6.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 号)执行。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7.学区内拥有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斗门区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8.有户无房的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及其他有户无房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统筹安排学位。

9.住宅房产面积50㎡以下: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二套房产或以上的,且有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应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全权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0.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代耕农的,按《关于印发<斗门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斗府【2015】58号)执行。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否则将按最后一批统筹安排学位。

第二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1.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执行。(见附件1)

12.斗门区高级(特殊)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子女:按《中共珠海市斗门区委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珠斗字【2014】20号)文件执行。

第三类  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户籍学生

13.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珠海市斗门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斗教〔2016〕  号)执行。

第四类  学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

1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学区全权房产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15.学生父母一方在学区内近八年内缴纳社保五险种五年以上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类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 

    16.小学一年级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可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全权房产统筹安排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无房产或有部分产权房产的,统筹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17.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提供学生本人出生证明和医学亲子鉴定。可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全权房产统筹安排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无房产或有部分产权房产的,统筹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类  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18.按其自有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符合上述第11—18项情况之一的非户籍学生,根据学位情况,先将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学区全权房产的,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再将有部分产权房产或无房产的,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五、网上报名及录取流程

    (一)注册账号。报读小学一年级的新生用申请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登录报名系统注册账号,然后根据形成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再次登录报名系统。六年级学生根据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直接登录报名系统。

    (二)录入信息。根据学生情况,选择不同类别的招生对象,按照网页内容,对应填写个人信息、家长信息、房产信息、政策性照顾信息、积分信息以及拟报读学校等资料。

(三)数据核查。行政部门分类汇总报名数据后,统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数据复核。系统计算积分后,开放给学生查询。有异议的,请于7月7日-12日到斗门区广播电视大学申请复核,并提交补充资料。

(五)公示名单:7月18-22日①公布积分入学分数;②公示符合积分入学资格名单和政策性照顾生名单;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所在学区设立的招生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核准。

(六)安排学位。按照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 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7月18-22日学生向报读学校补交资料审核。在此期间,学校只录取以下三种类型的新生:①户籍学区生;②教育部门公示达到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学生;③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录取学校须对上述三类型的新生入学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在不超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预录,并将录取结果于7月22日前用电子文档上报教育局在教育网公示,7月28日公示期满后统一发出录取通知书。

   (七)报到入学。8月29-31日,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照相,并由学校把入学材料拍照存档到学籍系统。 

(八)剩余学位的补录

各镇公办学校尚有剩余学位的,于8月1日在斗门教育信息网招生专栏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镇剩余学位情况划补录分数线,录取原则按积分由高到低录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入学积分以教育局核准后发布的数据为唯一依据, 8月22-25日前由学校统一审核补录材料,通过预补录名单和积分情况要在学校公示, 接受群众的质疑和监督。补录结果于8月25日用电子文档上报教育局并在斗门教育信息网公示, 8月26日发出录取通知书。

(九)注册学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注册结果,统一导入学籍管理系统。

六、报名材料

(一)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父母结婚证、申请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以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需是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拥有的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三)政策性照顾生,须于报名结束前,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珠海市斗门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港澳人员子女,须于报名结束前,向报读学校提交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房产证或其他在我区工作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我区报读初一的,须于报名期限内,向我局教育股报名,须提交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要有就读小学、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学生父母的计生情况由我市计生部门统一核查。非珠海户籍的,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教基〔2014〕74号)要求,提交父母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珠海市儿童接种免疫证明材料。

    (八)申请学生父母是代耕农的,须于报名期限内提交身份界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请各学校复核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招生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教育组和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招生责任管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明确权责,纪律鲜明。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尤其要扩大积分入学政策宣传面,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计划,按招生计划人数招生,杜绝超计划招生。

    (五)严格控制班额,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粤教基〔2013〕17号)要求,小学起始年级按班额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班额50人招生。如果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招收班额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如果本学区户籍生已完成招生计划,无剩余学位接收符合积分入学学生的,学校须向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

   (六)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七)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八)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九)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 

    (十)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阳光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学校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一)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及时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政策咨询电话:0756—5522493

 

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

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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