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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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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新生招生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珠海市教育局2016年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要做好教育发展规划,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未按规定跨学区入读小学、初中的,当年初三毕业升中考试,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

本区户籍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在金湾区公办中小学学区范围(学区范围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学区)内,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3.符合《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随迁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招生办法

(一)学区户籍学生

1.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2.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3.危房改造搬迁的学生,凭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现房产所在学区就读。

4.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不同学区的,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珠海同一行政区内有二套以上(含二套)全权房产的,按其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房产学区安排学位,多套全权房产均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按照“房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

6.所持房产为二手房或者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执行。

7.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全权房产但仅有部分产权学区房产,房产比例不足100%的或者所持学区房产与非学生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报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8.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金湾区无自有房产,学生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或者其他有户无房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9.所持《房地产权证》或《户口簿》登记时间为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后秋季开学前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我市非金湾户籍学生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全权学区房产,或者学生父母一方在学区范围内近五年内的三年及其以上(有效期限以入学当年8月31日前为准)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

(三)非珠海户籍学生

1.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安排学位。(详见附件2)。符合区政策性照顾生,按《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优先安排公办学位。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学位情况,可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学区内自有全权房产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无房产或有部分产权房产的,统筹调剂到公办学校就读。

(1)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父母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

(3)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四、招生办法

为方便群众,区教育局在三灶镇、红旗镇设立招生窗口,专人负责咨询、接收材料、协助报名等相关工作,区教育局原则上不受理相关业务。地点、联系方式如下:

★三灶镇学区管理办公室,地点:三灶中心小学宿舍一楼(学样正门旁边),联系电话:6165222。

★红旗镇藤山居委会,地点:藤山一路109号,联系电话:6808840、6808841。

(一)报名时间

公办小学、初中一年级报名时间为5月22日—6月6日。

(二)报名方式

1.登录金湾区教育信息网(http://www.jwjy.net/)或珠海教育信息网(http://www.zhjy.net),在“义务教育招生系统”完成网上报名。

2.申请小学一年级的新生,需根据申请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按注册后的报名号、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无身份证号码的按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港澳台籍的按学生证件号、姓名、出生日期注册。

3.当年就读我区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统一导入义务教育招生系统,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4.外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金湾报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持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需要就读小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到招生窗口申领报名号后再网上报名。

5.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家长,可于6月2日至3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持全部入学材料原件到招生窗口报名。监护人行动不便的可预约招生窗口上门协助报名。

6.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无论先后均为有效申请。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金湾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未按时报名申请的非户籍学生,无法安排公办学位,责任自负。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即已经就读过小学一年级或初一年级学生)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负责。

五、招生流程

(一)录入报名信息

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操作指引,按照申请类别,对应填写报读学校及个人信息、家长信息、房产信息、政策性照顾信息、积分项目信息等,点击保存并成功上传。

(二)提交特殊材料

属下列类别的学生家长,必须于6月3日和6日,向招生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入学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原件由招生窗口核实并签名确认,复印件交基础教育股备查。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无特别说明的无需提供材料。

1.《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必须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2.父母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房地产权证》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必须提交《房地产权证》、父母结婚证、学生出生证;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3.属危房改造拆迁的,必须提交危房改造拆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市政策性照顾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见附件2)要求,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区政策性照顾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供到招生窗口。

5.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必须提交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在我市工作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我市非金湾区户籍学生,无产权房产的,必须提交学区范围内的近五年内的三年以上合法居住证明(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和社保证明。

7.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我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和“优秀外来工”荣誉称号的,必须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数据审核

区教育局分类汇总报名数据后,统一提交公安、卫计、房产登记中心、人社局等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以上核查数据以6月6日报名结束日期前持有的信息为准。

(四)公示户籍学生名单

6月27日至7月1日,公示符合户籍类学生资格名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到招生窗口提出复核申请。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户籍类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五)公布户籍学生学位安排

7月6日,区教育局根据核准和公示结果、申请条件和学位情况,按照招生办法,在报名系统和金湾区教育信息网公布此类学生拟录取结果,请家长自行上网查询结果。

(六)积分入学分值核查

7月7日至9日家长自行在报名系统核查分值结果,如对自身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提交补充材料到招生窗口提出复核申请。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七)公示符合积分入学资格名单和政策类照顾生名单

7月18日至22日,在金湾区教育信息网公示符合积分入学资格名单和政策类照顾生名单;公布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区教育局反映。

(八)公布学位安排结果

7月28日,区教育局根据核准和公示结果、申请人数、学位情况、积分录取分数线,按照招生办法,在报名系统和金湾区教育信息网公布此类学生拟录取结果,请家长自行在报名系统或金湾区教育信息网上查询结果。

(九)已录取学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7月29日至31日,已拟录取的学生,持全部入学材料到拟录取学校现场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学位安排通知书。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

入学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特殊材料(参照流程五)。基本材料如下: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学位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4.珠海市儿童免疫接种验证登记表。

网上报名期间无需提交,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时统一提交拟录取学校核对,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十)阳光分班,注册学籍

8月29日至31日,录取新生家长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到录取学校进行阳光分班。小学一级新生由录取学校复核无误的办理拍照、上传招生系统等报到手续;根据录取结果,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申请学籍号。初中一年级学生由录取学校核实录取结果后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学校核实录取名单统一导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后再由学校在系统进行录取。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

1.符合金湾区公办中、小学学区范围(学区范围详见附件1)内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

2.学区内符合我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详见附件2)。

3.学区内符合我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详见《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招生办法

1.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安排转学申请。

2.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教基〔2016〕3号),以下情况不予转学:

(1)已有金湾辖区学籍,在学区内无新购置完全产权房产仅进行户口迁移的学生不予转学。

(2)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以上学段不予转学。

三、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

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生报名时间为6月27日至7月8日。

2.报名地点

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到所申请学区范围内学校。(学区范围祥见附件1)

四、报名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提供大一寸相片1张。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政策性照顾生,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珠教基〔2016〕9号附件2)和《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4.学区外学生转入的需提供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需就读小学、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

5.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审核转学插班生上述材料原件,并交A4格式复印件,在转学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于7月14日前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

6.由学校通知符合转学申请的学生家长,按学校报到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7.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

 

第三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

 

金湾区景山实验学校是我区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坐落于三灶镇弯弓路1号,面向全区招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学校招生宣传资料报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转学插班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入学生持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需要就读小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并注明全国学籍号、学校标识码)原件到学校办理,学校再报送区教育审核。

 

第四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规范招生秩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招生工作具体操作事宜,检查核实报名材料并做好登记及复查,负责解释招生政策,及时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招生工作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

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多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做好咨询解释,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一是做好相关人员招生培训工作;二是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制作招生宣传手册;三是招生宣传做到“三进”:进网络、进社区、进企业,通过校园网站、社区(居委会)宣传栏、召开家长会等渠道公布方案,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各公、民办小学负责六年级毕业生下发报名号并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初中学位的六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各幼儿园负责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小学位的一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

(三)加强入学资格材料审核,确保报名材料真实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负责材料审核和复核,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证件材料,所有证明证件材料须提交原件及1套复印件,原件学校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四)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

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五)均衡分班,规范办学

做好阳光分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分班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六)“阳光”招生,廉洁招生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二、注意事项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请向金湾区教育局或区纪检部门反映。金湾区教育局招生投诉电话:0756-7263686。

(二)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关招生相关政策可咨询金湾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电话:0756-7263083)和报读学校(各校电话:见附件1)。

(三)因信息录入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责任自负。

(四)不符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家长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景山实验学校)就读。

(五)报读金湾区航空新城小学的学生家长,相关入学材料可提交三灶镇招生窗口。

金湾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由金湾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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