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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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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三条[核准方式]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第四条[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引进有关条件审核、办理户籍迁入等工作。   

卫计、教育、科技、民政、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四)有犯罪记录的人员,需刑罚执行期满五年。

第七条[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二)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且符合各类人才计划对应的年龄条件;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四)获得珠海市政府部门奖励荣誉的各类人员;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六)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七)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八)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九)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属于市职业工种限制目录范围的除外)或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内的中级以上技能人才,且从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职业技能应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匹配;

(十)在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的人员。

第八条[条件目录编制发布] 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业务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业务办理部门] 国家、省驻珠海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一)、(二)、(四)项引进核准条件的人才,直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条[办理程序]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通过市人才引进系统向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网上申请。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办理] 经核准引进的申请人,可依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职责]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责任]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3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进进行收费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其他人才引进]机关事业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才引进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的企业业务骨干引进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调整修订] 根据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对本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珠海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3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12〕62号)和《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珠人社〔2012〕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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