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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条例[精华]
   珠海户口政策

出具户籍证明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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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服务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流程
   派出所审核所需证件和材料原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来访人填写《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申请单》,经所领导审批后,可向其提供查询服务并打印《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留存介绍信原件和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派出所只可提供本辖区范围的户籍人口信息,如经查询非本所辖区居民的,要告知申请人到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查询申请。
   (二)所需资料及查询范围
   1、公、检、法、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凭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以及来访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查询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
   2、银行、证券、邮政、电信、保险等社会部门可凭本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保卫(人事)部门的证明(介绍信)以及来访人的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申请单》。可查询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
   3、律师:
   (1)本市律师所需资料:律师须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核查人口信息资料申请表》(此表由律师提供,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批准人栏目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注意事项:提供查询前必须在市司法局提供的全市注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上核实,如果不属于名单范围之内或者与市司法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律师,派出所有权拒绝查询,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户政中心。(名单由市司法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提供更新。市局治安支队户政中心审核后将资料上传至市局公安网站,网址Http://10.42.129.35/,由各派出所自行下载使用)。
   (2)外市律师:律师须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并提供能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以及当事人委托该律师代理本案件诉讼活动的《授权委托书》,填写《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申请单》;
   按省厅治安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律师因诉讼活动查询人口信息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0]209号)要求,有效证明所查询人口信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有:《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能证明查询内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材料,或者是该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辩护律师和查询内容),或者是律师事务所上级主管部门(司法局公律科)出具的查询证明(注明查询内容)等。
   (3)律师查询范围:可查询被查询人的全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
   4、公民查询:按省厅治安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公民因诉讼活动查询人口信息资料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08]518号)要求,以自我辩护形式参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根据诉讼要求查询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资料的,须凭法院出具的补充立案证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原件(注明当事人和被查询人)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申请单》,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可查询信息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常住人口简项信息(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照片和住址项目)。信息级别为三级及以上常住人口信息,未经市局批准,严禁提供(信息级别由市局户政中心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项目变更证明
   (一)办理流程
   派出所审核所需证件和材料原件,材料齐全,能证明申请人户籍登记上确实有使用另一信息的,方可开具相关证明。如果户籍登记上从未登记使用的信息,则不能开具证明。开具证明后要将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到证明存根背面。
   (二)所需资料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代办的还要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要按以下不同情况查询该申请人是否符合开具证明条件。
   1、本市居民1997年(含)以后申请变更的(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民族等),可登录《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综合查询的“人口历史信息”查询申请人的变动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其变更前记录的,可开具相应证明。
   2、本市居民1997年以前变更并使用变更前信息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可致电市局户政中心查找身份证底卡档案(8640339、8640352),如身份证底卡显示其使用变更前信息资料办理了居民身份证的,由户政中心将相关资料提供派出所,由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
   3、如《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身份证底卡档案均无申请人变更前资料的,派出所应查找其户口历史档案资料,历史档案资料有记载其变更前资料的,可开具相应证明。
   4、市外迁入人员于迁入我市前在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的,要核查其迁入我市的《户口迁移证》和入户申请材料中是否附有变更证明,如没有其变更前资料的,不能开具证明。申请人需回原迁出地派出所开具变更证明。
   (三)证明样式
   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变更的,应开具《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其它项目变更(姓名、民族、户口性质等)应开具《证明》。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三、户籍证明
   (一)申请条件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中规定: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足以证明身份的,公安机关无需再出具户籍证明证明公民身份。因此,派出所对于群众申请出具户籍证明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对于集体户人员无法拿到户口簿的,可以为其出具户籍证明;对于家庭户人员,一般不予出具户籍证明,确需出具的,需在《户籍证明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理由,派出所审核理由确实充分的,给予出具。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审核所需资料,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如实填写《户籍证明申请表》,申请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户籍民警予以出具;代办他人出具户籍证明的,需派出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户籍民警在出具〈户籍证明〉时,需问清申请人证明用途,并在证明的备注栏打印“此证明仅限于到XX单位办理XX事项”,写清证明递交的单位和办理的事项。出具《户籍证明》后要将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户籍证明申请表》背面。
   (二)所需资料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由监护人申请办理),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四、户口注销证明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户籍证明申请表》,派出所审核资料后登录《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打印后需把相关证件、材料的复印件粘贴在《户籍证明申请表》背面。
   (二)所需资料:
   申请人凭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
   申请人要求开具上述情形以外证明的,派出所应将要求出具该证明的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待户政中心协调后办理。
   六、用印
派出所出具以上证明统一加盖“户口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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