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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2〕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申请积分制入户期间在本市处于就业状态。
(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申请积分制入户之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
(三)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身体健康;
(五)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
第三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实行指标量化、综合计分、积分准入、日常办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申请人达到规定的入户分值和条件的,均可在正常工作日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等构成;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中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第六条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基准分值为150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落户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区、万山区海岛(以下简称“西部城区或海岛”)的,入户基准分值下浮20分:
(一)在我市就业累计满5年,或在西部城区、海岛就业累计满2年;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期间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处于就业状态。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可根据本市人口总量、结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基准分值,以及积分指标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积分达到基准分值的,由本人填写《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实施说明),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异地务工人员向市经办机构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异地务工人员向区经办机构申请,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受理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十条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开具受理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对职业资格证书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验证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人,并永久取消其积分制入户资格;已迁入本市的,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申请人名单和分值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入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逾期(特殊情况除外)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当年不能再次提出入户申请。
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经审核公示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满后60日内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取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本人《户口簿》及落户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市公安部门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无严重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无严重犯罪记录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有严重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并书面通知经办机构。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落户地《户口簿》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按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的先后顺序申请落户。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就业的申请人,无法落户上述地点的,可申请落户西部城区或海岛的亲友户口。
申请落户本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自有房产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拥有该房产的产权;房产产权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同意入户意见。
申请落户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居〔村〕委会公章)和居(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就业的申请人,申请落户西部城区或海岛亲友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以及亲友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主签名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确认书。
以上材料由经办机构留存(原件核对后退回)。无房产证明由经办机构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随《珠海市入户指标卡》交申请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人原申报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口,与最终落户地点不一致的,其分值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申请人未能达到积分制入户基准分值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以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补录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登记时间从补录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本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入户。有关技能人才引进和优秀农民工入户,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对积分制入户设立特殊加分项目的,由经办机构直接给予加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