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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积分入户2014年新政策——征集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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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2〕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申请积分制入户期间在本市处于就业状态。

(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申请积分制入户之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

(三)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四)身体健康;

(五)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

第三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实行指标量化、综合计分、积分准入、日常办理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申请人达到规定的入户分值和条件的,均可在正常工作日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   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等构成;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中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第六条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基准分值为150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落户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区、万山区海岛(以下简称“西部城区或海岛”)的,入户基准分值下浮20分:

(一)在我市就业累计满5年,或在西部城区、海岛就业累计满2年;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期间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处于就业状态。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可根据本市人口总量、结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基准分值,以及积分指标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积分达到基准分值的,由本人填写《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实施说明),分别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异地务工人员向市经办机构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异地务工人员向区经办机构申请,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受理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十条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开具受理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对职业资格证书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供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验证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人,并永久取消其积分制入户资格;已迁入本市的,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申请人名单和分值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入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逾期(特殊情况除外)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当年不能再次提出入户申请。

    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经审核公示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示期满后60日内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取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本人《户口簿》及落户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市公安部门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无严重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无严重犯罪记录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有严重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并书面通知经办机构。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落户地《户口簿》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按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的先后顺序申请落户。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就业的申请人,无法落户上述地点的,可申请落户西部城区或海岛的亲友户口。

申请落户本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自有房产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拥有该房产的产权;房产产权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同意入户意见。

申请落户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居〔村〕委会公章)和居(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就业的申请人,申请落户西部城区或海岛亲友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以及亲友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主签名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确认书。

以上材料由经办机构留存(原件核对后退回)。无房产证明由经办机构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随《珠海市入户指标卡》交申请人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人原申报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口,与最终落户地点不一致的,其分值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申请人未能达到积分制入户基准分值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以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补录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登记时间从补录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本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办理。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入户。有关技能人才引进和优秀农民工入户,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对积分制入户设立特殊加分项目的,由经办机构直接给予加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表》

 

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150分)

年龄情况

(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

(10分)

18-25周岁

10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26-35周岁

6分

36-39周岁

3分

男40-59周岁,女40-49周岁

1分

就业登记

(40分)

在本市同一单位连续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满1年,且申请期间处于就业状态。

5分。累计就业年限每增加1年加5分(不满1年不计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40分。

就业登记信息由经办机构核查,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补录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登记时间从补录之日起计算。

参保情况

(80分)

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

在本省其他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1分,分值不超过20分;在本市参加上述险种的,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2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80分。

由本人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重复参保的,不累计积分)。女性40周岁以上者,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否则该项不能积分。

居住情况

(20分)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6分。在本市居住每满一年加2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和出具的相关证明。

 

250分)

 

 

 

 

250分)

 

 

 

文化程度

 (60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积分,由本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国外毕业证书另需补充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大专

40分

本科及以上

60分

职业资格

或专业技

术职称、

专业技术

资格

(100分)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初级工加10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积分。由本人提供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另需提供《评审表》或《报名发证登记卡》等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中级工加2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加30分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加40分

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20分)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只要获奖1次一等奖或第一名即积20分;获得1次二等奖或第二名积15分;获得1次三等奖或第三名积10分。不累计积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表彰荣誉(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70分)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市委市政府(或经珠海市委、市政府批准,以部门或相关组织名义)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5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20分;经珠海市委、市政府批准,以部门或相关组织名义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加10分。不累计积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珠海市委、市政府批准,以部门或相关组织名义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供珠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辅证材料)。同时获得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获得多次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积分。

获得珠海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会员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20分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100分)

 

 

 

 

 

 

 

 

 

 

 

 

 

 

 

 

 

 

 

 

 

 

 

 

 

 

100分)

 

个人基本

情况

(25分)

婚姻

未婚者积5分

由本人提供原户籍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广东省农业户籍

10分

   由本人提供户口簿

落户本市自有房产

10分

由本人提供自有房产《房地产权证》

落户用人单位

集体户口

10分

由本人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同意入户意见。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30分)

参加献血

参加本市献血的,每次积2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

捐献证明

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

参加本市服务每满50小时积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5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慈善捐赠

在本市每捐赠2000元积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接收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卫生防疫

(6分)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合格证明

2分

 

    由本人提供健康证

 

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

1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防疫证明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2分

由本人提供《珠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及《珠海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手册》。

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

1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婚检单位加盖公章及医生手写签名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计划生育

(9分)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地颁发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到达本市后向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验证明,接受其管理,并按照相关证明管理规定定期验证和及时更新登记、换领证明

3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住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复审通过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按照本省节育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

3分

近一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起计算前一年)按要求参加本市人口计生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孕情检查

每检查1次积1分(检查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总分值最高不超过3分。

纳税情况(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和申请当年带动就业情况(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申请人)纳税和带动就业

在本市纳税4.5万元积10分,每增加5000元加1分,分值不超过20分;申请当年带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带动一人就业加2分,分值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30分。

 

  • 由本人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带动就业人员姓名、身份号码(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由经办机构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查)。
  • 只能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累计积分。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纳税额和带动就业人数从变更之日起计算。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其所在企业纳税和带动就业

在本市纳税45万元积10分,每增加3万元加1分,分值不超过20分;申请当年带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带动一人就业加2分,分值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30分。

特殊加

分项目

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对积分制入户设立的特殊加分项目

具体加分项目

按国家、广东省、珠海市

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由有关部门提供积分制入户特殊加分的政策文件和相关人员名单或由本人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违法犯罪

(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曾受过刑事处罚

扣10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在本市曾受过

治安处罚

扣30分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受过治安处罚的证明。

注:1. 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 相关辅证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除按实施说明提供相关辅证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三级医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招工体检,体检有效时间计算至申请之日前6个月);

  (2)已通过复审的《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3)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4)申请落户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居(村)委会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居〔村〕委会公章)和居(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在西部城区或海岛就业的申请人,申请落户西部城区或海岛亲友户口的,提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亲友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主签名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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