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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招调其他人员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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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招调其他人员工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其他人员的招调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2〕202号)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其他人员的范围

本规程所称的其他人员是指《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2〕202号)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即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大项目急需招调的业务骨干。

二、招调其他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全市招调其他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总量以内。用人单位当年申请招调其他人员数量超出年度总量时,可先受理申请,待下年度总量确定后,优先给予审核。

三、成立其他人员招调审核小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其他人员招调审核小组(以下简简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规划配置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负责人组成,需要时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担任。

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其他人员招调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拟定当年招调其他人员总量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对审核办提交已经现场或非现场审核拟招调其他人员名单进行会审;确定同意招调其他人员名单等。

审核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经办机构报送的招调其他人员申请材料;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招调其他人员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审核;做好召开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公示和公布同意、批准招调人员名单;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和联系,及时将我市重点发展的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大项目的清单提供给各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其他人员招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招调其他人员的办理流程

招调其他人员办理流程分申请招调、受理申请、招调审核、对外公示、入户办理等环节。各工作环节通过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一)申请招调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其他人员的,向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基本材料:

(1)《技术工人招调申请表》原件和《其他人员招调审核表》原件;

(2)拟招调技术工人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性质、主要经营范围、本单位职工总人数;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目前从事职业(工种)、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用工手续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招调其他人员的主要理由等);

(3)拟招调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拟招调人员取得国际认证、行业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辅证材料,或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创新及技术革新奖励的相关证明、证书(无证明、证书的免交);

(5)拟招调人员的户籍地公安部门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6) 拟招调人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拟招调人员户籍地街道(镇)以上和本市街道(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珠海市三甲医院出具拟招调人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2.其他材料

1.申请城镇户籍人员招工的,同时提供拟招工人员原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原件。

2.申请调工的,同时提供拟调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原件、《工人商调联系表》原件(一式三份,由拟调入人员本人回原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和填写)。

3.拟招调人员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需要随迁的,需分别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领证除外)、《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只限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不含14周岁〕无须提供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记录证明。

   (二)受理申请

1.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招调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拟招调人员是否符合《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规定其他人员的招调条件,其次对照招调技术工人申请材料清单核实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同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符合其他人员招调条件的,当场答复用人单位。

(2)对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并指导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和补正内容。

(3)对符合申请条件,提交材料齐全且申请内容符合规定形式的,应立即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招调申请后,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等情况,以及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特殊专长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工作是否相匹配、是否属于业务骨干范围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其他人员招调审核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其他人员招调汇总表》、《其他人员招调审核表》和拟招调人员相关材料上报审核办。

(三)招调审核

1.审核办对经办机构报送的招调其他人员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审核:

(1)对能够提供国际认证、行业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辅证材料,或者提供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创新及技术革新奖励的相关证明、证书,或者相关情况清楚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审核,并填写《其他人员招调非现场审核表》。

(2)对未能提供国际认证、行业认可的相关证书和辅证材料,或者未能提供相关获奖证明证书,且相关情况不够清楚的,采取现场方式审核。

现场方式审核由审核办牵头组成工作组(组成人员应根据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等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涉及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分别由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提供参与人员名单),深入到用人单位,通过实地了解拟招调人员工作情况、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拟招调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特殊专长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工作是否相匹配、拟招调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是否属于业务骨干范围、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现场方式审核结束后,工作组填写《其他人员招调现场调查审核表》。

2.审核办在完成现场审核和非现场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整理好拟招调人员的相关材料,做好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3.审核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审核办提交的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审核拟招调其他人员名单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的,由审核办提请审核小组组长确定。

(四)对外公示

1.审核小组经研究同意招调其他人员名单,审核办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2.公示无异议的,审核办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办事窗口公布批准招调人员名单,并通知用人单位。

(五)入户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布同意招调其他人员名单之日起30日内,持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办理招调人员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调。有关招调人员入户手续的办理,按照《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1.《技术工人招调申请表》

2.《其他人员招调审核表》

3.《其他人员招调汇总表》

4.《受理回执》

5.《其他人员招调非现场审核表》

6.《其他人员招调现场调查审核表》 

 

(资源来源:珠海人社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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