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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条例[精华]
   珠海居民新生儿入户

新生婴儿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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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193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材料要求: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2、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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