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婚后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开具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
六、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七、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