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批准,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3、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材料要求: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办理时限: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户口迁移证》4元/证;家庭户口簿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