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业务登记表》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市内收养:当场办理;
市外收养: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收费标准:
《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
五、收费依据:
粤公费(1)函[1994]57号。
八、咨询电话:0756—8640350
九、监督、投诉电话:0756—864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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