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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投靠配偶(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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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投靠配偶(2021年版)

来源: 珠海市公安局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

一、入户基本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需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并预约(进入“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办理预约”进入户政预约系统)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四、办理时限(调查核实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五、咨询电话:0756—86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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