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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户籍】新生儿出生登记入户(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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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15〕53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64号)和《关于调整户政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珠公办[2018]295号)的规定,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申报人直接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 婴儿姓名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籍贯填写祖父的居住地;出生地按实际情况填写。 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一、申报登记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4、《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二、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入户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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