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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条例[精华]
   户籍问答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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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二、申请方式:

  由本人向中国籍近亲属的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珠海居民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属中国人的外籍配偶的,婚姻关系应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二)定居在中国(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A4纸复印,核原件,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下证明材料和认证为外文的须翻译,提供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公章,公证翻译的不须提供)

  (一)《加入中国国籍申请表》(申请人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有涂改。申请人未满18周岁,应由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签名。

  (二)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提交带条码的照片回执单。

  (三)申请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申明。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提供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其加入中国国籍、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声明。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可由父母代写,需要父母双方签名。

  (四)中国籍近亲属对申请人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意见(含同意加入中国国籍字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另外出具)。

  (五)申请人与中国籍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本中有注明的除外)。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可予以认可,无须认证。

  1、结婚证明:结婚证(中国)户籍誊本(如日本、韩国)、教堂结婚证明(欧美国家)及其他结婚证明。所提供证明应以结婚时的法律文书为准。与中国籍配偶在中国结婚的,仅认可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无需另行公证。

  2、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2)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3)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或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收养证明,或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或台湾地区公证出具的收养公证书;(4)外国政府和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誊本(如日本、韩国)。

  (六)中国籍近亲属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以及中国籍父或母曾定居国外的证明。国外定居证明指:

  1、国外取得的永久居留证、永住许可、移民许可或相关证明;

  2、在国外至少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如原中国普通护照上出入境验讫章或由边防检查站、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七)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不需提交):

  1、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

  2、申请时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3、非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有的房产,须提供房产证及经公证的房产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居住的声明书;

  4、租赁他人房产的,须提供经公证的自申请之日起租期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5、属军队产业或集体用房等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所属单位房产主管部门出具允许其长期居住的证明。

  (八)生活保障证明或经济来源证明(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不需提交):

  1、经公证的申请或其配偶相当于10年以上拟永久居留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的银行存款冻结6个月以上的证明。

  2、申请人或其配偶的退休金证明。

  (九)国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说明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及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十一)《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十二)外国护照资料页及现持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复印件,护照资料页上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明确清晰。对护照上有关信息因手写或有关国家文字较生僻等原因导致受理机关无法辨别的,应出具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明确说明或中文翻译。如已退出外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退籍证明。

  (十三)申请人系外籍华人在加入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对于其姓名的变更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十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除外)。

  (十五)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提交与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

  (十六)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办妥退出外国国籍手续,否则将撤销其入籍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申请人出具了已丧失外国国籍证明的,直接将国籍证书转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出具了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在取得中国国籍时即自动丧失其外国国籍证明的,直接将国籍证书转交申请人;

  (三)申请人原籍国需要我提供申请人已批准获得中国国籍的证明才能为申请人办理退出外国国籍手续的,由受理机关出具证明,将此证明及国籍证书复印件交申请人,申请人自行办理退出外国国籍的有关手续后,持已退出外国国籍的证明向受理机关换取国籍证书原件;

  (四)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并已办妥退出外国国籍手续的申请人,由受理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落户通知书》,申请人持国籍证书和落户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 12:00下午2:00--6:00

  七、受理地点:香洲香华路493号(即体育中心南门对面)

  八、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6个月内办结。

  九、办理流程: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受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公安部审批制证。

  十、咨询电话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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