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82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81号)。
实施机关: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
实施程序: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材料要求: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1)《新生录取通知书》;(2)《录取新生名册》;(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
办理时限: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办理迁移证的收取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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