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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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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 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 见》,鼓励海内外人才来珠海创业发展,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 活力,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增强发展新动能,根据《关于实施“珠 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加快产 业创新人才集聚十条措施》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创业项目资助工作坚持市场化、科学化、专业 化的原则。通过择优评审的方式,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 等我市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 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 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才、青年人才以及具有 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链竞争优势的 创业项目。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中共珠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委人才办)统筹协调人才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4— 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是人才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 资助政策,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 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评价;研究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并办 理资金划拨等工作。

(三)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自评, 负责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接受 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 承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类别包括两类,分别是项目资助和融资补贴。

第五条 项目资助。

(一)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以下人才类别之一: 

高层次人才:国家、省、市、区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的高层次 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留学回国人才:公派或自费出国(境)留学,获得国(境) 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 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年龄不超过 60 岁。

青年人才: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潜能的 40 周岁以下的 青年人才。

(2)项目申报人为项目承担企业创始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30%(以法人名义持股的,须为持股企业控股股东),在项目承担 企业实缴货币不低于 50 万元(以法人名义持股的按所持股份进行 折算),并担任企业副总以上管理职务或为技术总监以上研发人 才,每年在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在港澳工作时间 可作为有效时长),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

2.项目承担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型企业, 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4 年)。

(2)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 物医药与健康以及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我市重点发 展的现代产业领域。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正常 经营。

(4)对项目已有一定资金投入及后续资金保障。

(二)资助标准

根据申报企业及团队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资 金筹措等方面情况,经择优评审,对入选的人才创业项目予以分 档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申报企业自身以及权益性投资实际到位 出资额度的 2 倍。标准如下:

一类项目,给予总额 500-800 万元资助资金;

二类项目,给予总额 200-500 万元资助资金;

三类项目,给予总额 50-200 万元资助资金。

第六条 融资补贴

(一)基本条件。已获得项目资助且在项目实施期内的创业 企业。

(二)资助标准

1.贷款利息补贴。对在项目实施期内,根据企业发展需要, 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放款的,按贷款合同签订当期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8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贷款贴息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2.保证保险费、融资担保费补贴。对在项目实施期内获得融 资担保贷款、保险贷款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发 生保费的 100%计算,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在我市注册企业的人才,可通过 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采用“先评审、后注册” 的方式申报项目资助。 

申报人须在评审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 第五条项目资助的全部条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八条 项目资助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布公告。主管部门根据推进人才创业项目工作需要, 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 材料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开展申报一次。获国家、省部级 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以上的人才创业项目、各区重点引进的初创 期人才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动态评审机制。项目申报单 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专家, 并联合市委人才办,根据申报企业及团队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 市场前景、资金筹措等方面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现场答辩 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项目立项和公示。经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后,主管 部门确定具体资助方案,将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和资助额度 在网站予以公示,完成项目公示后按照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 批有关规定,将资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签订项目资助合同。经市政府审定给予资助的项目, 项目承担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资助合同应明确项 目研究内容、人员到位、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 目标、资金安排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各项指标及进度安排等 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作为项目实施、管理服务、考核 验收的依据。其中,经济效益、成果等可量化指标应使用具体数字标明,不得使用模糊字眼。

(六)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报 市财政局备案。

其中,采取“先评审、后注册”方式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 登记注册后 12 个月内开展实际经营并申请资金。主管部门组织技 术、风投、财务等方面专家对项目及人员落地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融资补贴常年受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已获资助的项目承担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承担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并报市财 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条 资金拨付方式如下:

(一)项目资助分三期拨付资金。项目签订资助合同后,首 期经费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 4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项目资助 资金的 4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第三期资助经费。

(二)融资补贴以事后补贴方式进行,按照补贴标准一次性 给付,无需签订合同及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资金用于与获资助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执行期间,项目承担企业可根据设备配置情况、 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申请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报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财政 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 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专账进行核算,按约定的项目预算明 细设立分类账,并与该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区分开来,确保资金按 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管理期为 3 年。在管理期内,项目承担 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考核验收、 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每年年终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按照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进行资助资金绩效自评,并向主管 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发现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不按期报送自查报告、逾期不整改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将终 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满一年后,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 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人员到位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评价分为三个等次: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

(一)项目按合同计划进度执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 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经费使用规范的,考核结果为“通过”, 继续予以项目资助,拨付中期经费。

(二)项目进展和人员到位情况未达到要求,经费使用不存 在严重问题的,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主 管部门考核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 供整改结果报告。经专家再次考核,整改合格的,拨付中期经费; 经专家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同约定,但财政经费使用规范,且确 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由主管部门发出终止合同 通知书,收回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不拨付剩余经费。其中,经 济效益明显落后于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的,酌情追回部分资助资金。 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通过”,不予拨 付剩余经费。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 拨付资金。5 年内不予受理(推荐)项目实施企业和申报人申请国 家及省、市人才工程项目。

1.项目非因客观原因导致进展严重滞后;

2.人员到位或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开展中期考核的情况;

4.经限期整改后未能达到通过或终止条件的。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管理期内,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 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实施企业应事先提出书面申 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企业须向主管部门申 请验收。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 进展情况和成果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人员到位等情况进行 期满验收评估。验收结论分为三个等次:通过、限期整改、不通 过。

(一)项目按合同计划进度执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 人员到位时间达到要求,经费使用规范的,验收结果为“通过”, 拨付第三期经费。

(二)项目进展和人员到位情况未达到要求,经费使用不存 在严重问题的,验收结果为“限期整改”。项目实施企业应根据主 管部门验收反馈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 供整改结果报告。经专家再次验收,整改合格的,予以验收通过, 拨付第三期经费;经专家再次验收仍未达到合同约定,但财政经 费使用规范,且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由主管 部门发出结题通知书,收回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不拨付剩余经 费。其中,经济效益明显落后于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的,酌情追回 部分资助资金。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不予拨 付第三期经费。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5 年内不予受理(推荐)项目承担企业和申报人申请 国家及省、市人才工程项目。

1.项目非因客观原因导致进展严重滞后;

2.人员到位或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的情况;

4.经限期整改后未能达到通过或结题条件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保证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项目管理期内抽逃资本金、剽 窃他人知识产权、挪用或侵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终 止合同,撤销立项,并追回资助资金。5 年内不予受理(推荐)项 目承担企业和申报人申请国家及省、市人才工程项目。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才创业项目所需扶持资金从市 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市、区财政根据财政体制改革有关规 定,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已获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 青年创业人才项目资助以及市、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项目 及项目承担人(团队带头人)不再重复立项资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原《珠 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扶持办法》(珠人社〔2018〕255 号)、《珠 海市青年创业人才项目扶持办法》(珠人社〔2018〕266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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