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落实《横琴新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贴息安排,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分配
贴息专项资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1亿元用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物资企业(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贴息,1亿元用于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贴息。根据提交完整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先后顺序受理,若申请时间相同,按贷款放款时间顺序受理,额度用完即止。
二、适用范围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与横琴新区区内银行新签订的贷款合同且放款,同时贷款资金用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重要物资的,按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仅对第一年利息进行补贴,单个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与横琴新区区内银行新签订的贷款合同且放款的,按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仅对第一年利息进行补贴,单个中小微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一)疫情相关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或生产医疗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生产企业。
2.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且在横琴新区或保税区、洪湾、湾仔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
(二)中小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且在横琴新区或保税区、洪湾、湾仔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
3.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近一年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由贷款发放银行代为提交申报材料,银行需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4月15日前的贷款于4月30日前申报,5月1日至6月1日的贷款于6月15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区金融服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区金融服务局报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示。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贴息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一个月内拨付贴息至企业账户。
四、申报材料
(一)《横琴新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贴息申请表》或《横琴新区中小微企业贴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人行征信报告
(三)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利息凭证
(四)实际办公证明材料
递交材料地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横琴镇德政街2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2号楼3楼326室,张小姐,0756-8937075)
五、注意事项
(一)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贷款贴息有且仅可与《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叠加适用;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有且仅可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输的实施意见》(珠府〔2020〕18号)叠加适用。
(二)借款企业及贷款银行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贴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借款企业应勤勉履行还款义务。
(四)本申报指南由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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