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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珠海市积分入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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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0248

 

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外来务工 积分 入户 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1216日印发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确保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序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采取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个人申请的模式。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珠海市的计划指标数,由市发改局根据省当年下达本市计划指标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等构成;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一级指标中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满80分可申请入户本市(其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其结婚满五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记录。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由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内容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实施说明)、珠海市三甲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以及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市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分别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证除外)、《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记录证明。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的积分

入户申请。受理积分入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九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不满入户基准分值或相关辅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对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退回申请人。
经办机构初审申请人积分达到入户基准分值和条件的,应当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并在受理入户申请截止之日起30天内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复核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经办机构处理;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照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的依次所得分数和入户申请时间先后,在当年8月31日前确定积分排名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积分入户排名名单后,应当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申请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12333咨询热线,查询积分入户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30天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随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入户指标按积分排名名单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因当年入户计划指标使用完毕原因,使已确定积分排名的申请人当年未能入户,或者因申请人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而放弃入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60天内,凭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积分入户本市按照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先后次序申请入户。固定住所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申请人有固定住所必须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拥有该房产的产权;房产产权与非直系亲属共有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方准予新户主将户口迁入。申请人或者所在用人单位不能解决落户的,申请人可迁入在本市就业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集体户口。
申请人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入户申请表应当加具用人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积分入户资格;已迁入本市的,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查询申请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本人累计积分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纳入就业登记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入户政策,按本办法办理;有关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民工入户政策,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和实际需要,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请表》

关于外来工入户珠海的可分两情况办理:
第一种情况(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手续办事指南

一、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的基本条件:
(一)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下同)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均为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满80分可申请入户本市(其中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者,必须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其结婚满五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记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当年入户计划指标和实际需要,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基准分值,并向社会公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珠海市的计划指标数,由市发改局根据省当年下达本市计划指标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
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须提供的材料,(一)、(二)项必须全部提供,(三)、(四)项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对相关辅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一)《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申请表》原件(申请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的,在用人单位意见处写明“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入户人员的个人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符合随迁条件且已办理身份证的提供随迁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主页及个人页,符合随迁条件的提供随迁人员户口薄主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计生的证明材料:
①已复审的《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原件(《审核表》可在镇(街)、村(居)办事窗口免费索取,或上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众网站:
http://www.zhfpc.gov.cn →网上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②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严重犯罪记录,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证明材料:
①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符合随迁条件的人员提供随迁人员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②本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其中需证明是否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③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有无受过治安处罚的证明原件;
6、在本省其他地市参保的人员,提供本人本省其他地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帐、单原件(重复参保的,不累积计分);
7、珠海市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招工体检);
(三)个人素质方面提供的辅证:(按就高不就地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无需提供;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省委省政府、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珠海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的荣誉证书(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原件及复印件;
(四)奖励加分方面提供的辅证:
1、未婚者提供户籍地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
2、申请人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个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服务方面(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①参加献血的提供本人捐献证明原件;
②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的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③慈善捐赠的提供捐赠证明原件,接收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4、卫生防疫方面:
①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合格证的提供健康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的,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防疫证明原件;
③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的,提供《珠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及《珠海市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若手册丢失的,前往初次建卡的医院,通过回查分娩病历及“珠海市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监测电子信息系统”,找到原始资料后由该医院出具相应证明;
④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提供由婚检单位加盖公章及医生手写签名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证明遗失的,前往原婚检的医院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申请积分入户手续的程序:
1、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申请人达到积分入户基准分值以上的,携带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辅证材料向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后打印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辅证材料交至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时间以经办机构打印受理回执时间为准;
2、每年8月31日后将确定积分排名的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示有异议的,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12333咨询热线,查询积分入户结果。
3、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30天内凭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持《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随迁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入户手续。
4、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指标。入户指标按积分排名名单顺序依次递补。
5、因当年入户计划指标使用完毕原因,使已确定积分排名的申请人当年未能入户,或者因申请人逾期未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而放弃入户指标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60天内,凭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请材料由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注:1、办理上述事项的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
   2、受理部门:单位所属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网址:
http://www.zhrsj.gov.cn/page/index.htm
   4、市属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及咨询电话:
所属区域        人力资源部门        地址        咨询电话
市属        香洲劳动管理所        香洲康宁路6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前台        
        拱北劳动管理所        拱北迎宾南路2037号(银都食街对面)        
        南湾劳动管理所        南屏坪岚路3号3楼       
各区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        香洲区        香洲区教育路24号        
        斗门区        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477号        
        金湾区        金湾区区府办公中心7楼        
        万山区        香洲沿河东路323号担杆大厦劳动就业中心,阳光地带隔壁        
        高新区        金峰中路208号一楼(旧金鼎镇政府内)        
        高栏港区        高栏港经济区南水镇榕树湾口岸大厦一楼        
        保税区        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横琴新区        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38号1楼       

 

第二种情况(在公安局的户政科办理):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核准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市外户口迁入的核准——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否
受理范围        符合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政策的所有人员
受理条件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受理机构、地点及咨询电话        全市41个户籍管理派出所及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咨询电话附后)
责任科室及电话        全市41个户籍管理派出所及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咨询电话附后)
审批决定机关        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
审批流程        派出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
办结时限        26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        证件、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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