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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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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对技术工人的需求,积极做好技术工人招调服务工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工人是指以下两类人员: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大项目急需招调的业务骨干(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招调技术工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明确经办机构负责市属用人单位技术工人招调业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明确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技术工人招调业务。

第四条  招调技术工人包括招工和调工。

(一)市外户籍城乡劳动力已在本市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工办理。

(二)在珠海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在本市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技术工人,按调工办理。

第五条  凡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纪录,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属于珠海市招调工人职业工种限制目录范围,从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职业技能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工作相匹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招调工。

(一)高技能工人招工。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45周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和40周岁以下。

(二)高技能工人调工。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45周岁以下和40周岁以下(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的,男性和女性年龄可分别放宽至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

(三)中级工人招调。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用人单位累计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初级工人招调。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在本市用人单位累计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二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五)其他人员招调。用人单位与拟招调的其他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男性和女性年龄应分别在45周岁以下和40周岁以下(具有特殊专长或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创新及技术革新奖励,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男性和女性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制定当年珠海市招调工人职业工种限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拟定当年全市招调其他人员总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持下列相关材料分别向市或区经办机构

申请招调技术工人:

(一)基本材料:

1.《技术工人招调申请表》原件;

2. 拟招调技术工人考核报告;

3. 拟招调技术工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拟招调技术工人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查核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有效证书)或其他反映拟招调人员职业技能的相关证书和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拟招调技术工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6. 拟招调技术工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拟招调技术工人户籍地街道(镇)以上和本市街道(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 珠海市三甲医院出具拟招调技术工人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二)其他材料:

1. 申请城镇户籍人员招工的,同时提供拟招技术工人原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明原件。

2. 申请调工的,同时提供拟调入技术工人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原件、《工人商调联系表》原件(一式三份,由拟调入工人本人回原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和填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招调技术工人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经办机构应即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齐、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指导用人单位补齐材料和补正内容,再出具受理回执。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用人单位招调技术工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同意(招调其他人员除外)招调技术工人的决定。情况特殊的,作出决定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是否同意招调技术工人的决定,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其他人员,由经办机构加具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审核小组对经办机构上报招调其他人员的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审核,批准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同意招调技术工人之日起30天内,持受理回执到经办机构办理招调技术工人入户手续:

(一)招工入户办理:

1.到经办机构领取《招工通知》、《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调动人员花名册》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招工通知》、《调动人员花名册》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由拟招技术工人本人回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出所分别办理招工和户籍迁移手续。

3.持拟招技术工人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和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调工入户办理:

1.到经办机构领取《职工调动联系函》、《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调动人员花名册》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职工调动联系函》、《调动人员花名册》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由拟调入技术工人本人回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出所分别办理工作关系调动和户籍迁移手续。

3.持拟调入技术工人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人行政介绍信》、《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凭证》和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并领取《珠海市入户指标卡》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招调工条件的技术工人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子女(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可以办理随迁手续。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记录和无违法生育记录。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在提交招调工人申请材料时,分别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领证除外)、《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只限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不含14周岁〕无须提供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拟招调技术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将人员空挂到本单位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珠海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我市原有招调技术工人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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