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群众
二、办理条件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三、所需材料
(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户口本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四、表格下载
入户申请审批表.doc
五、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直接到派出所窗口申请)
2.预受理(无)
3.受理(派出所窗口核查、收取申请人材料)
4.审批(派出所窗口受理后提交户政中心审批,户政中心审批完后派出所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
5.办结(符合规定的派出所窗口签发新的户口本、申办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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